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9年1月3 1日22时许,徐闻县前山镇派出所民警在前山镇开发区转盘处设卡盘查发现一可疑粤GV****五菱牌面包车立刻上前盘查,经盘查,发现两名青年男子,其中驾驶车辆男子名叫邓某甲,另一名年青男子坐在副驾驶处,名叫邓某乙,系邓某甲胞兄,另发现该车辆后座及后座有很多烟花爆竹,经清点:车上存放有天使烟花5个(其中100发的2个,80发的3个), 中州烟花3个(每件80发), 排炮2件(每件300封), 大金龙玩具炮1件(每件8盒),满地珍珠玩具炮1件(每件50盒),笛音烟花1件(每件20盒),银色喷泉烟花1件(每件60包),步步高升烟花2件(一件为25发,共8个,一件为19发,共11个),彩菊烟花1件(每件40盒)。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邓某乙、邓某甲没有危爆资质从业证,两次驾驶没有运输危爆物品资质的车辆(粤GV****五菱牌面包车)运载烟花爆竹,2019年1月13日再次从雷州市南兴镇运载烟花爆竹到徐闻县前山镇时被徐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期间,邓某乙、邓某甲驾驶车辆走街窜巷销售烟花爆竹,及公共安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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