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5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邓某甲在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开了徐闻县恒源商务宾馆的8407房。同日,被告人邓某甲在徐闻县恒源商务宾馆的8407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乙、黄某某、谢某某吸食毒品。2019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和吸毒人员邓某乙、黄某某、谢某某在徐闻县恒源商务宾馆8407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4、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为三名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黄清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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