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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火土、沈周盗窃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邓火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2015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周,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镇**村**路**号。2010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火土、沈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火土、沈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邓火土、沈周去到被害人欧阳某某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路**巷**号住宅外,先翻墙进入该住宅旁的巷子内,然后在巷子内再翻墙进入该住宅天井内,欲实施盗窃。期间,二人发现天井内还有一扇门被锁上故不能进入住宅内其他地方,遂在天井内拿走两条木方,然后翻墙爬到住宅旁的巷子内,用木方撬住宅厨房窗户的防盗网,过程中被被害人欧阳某某发现,随即丢弃木方并逃离现场。

2020年1月6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商务住宿**房内抓获邓火土、沈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 被害人欧阳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邓火土、沈周的供述和辩解;5. 证人证言;6. 勘验、辨认笔录;7. 鉴定意见;8. 视听资料。

被告人邓火土、沈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火土、沈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火土、沈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火土、沈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邓火土、沈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2020年4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邓火土、沈周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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