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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红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黄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邓红梅,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强,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负责人:乌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红梅与被告黄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梅撤回对被告黄强的起诉。

审判员:苏洪勇

书记员:王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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