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幼怀,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监利县。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保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汉北路电子信息巷1栋荆州电信职培中心四楼。
诉讼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浙商财保湖北分公司法务。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浙商财保监利支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浙商财保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幼怀、被告谢某某、被告浙商财保荆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某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8261.90元;2、判令被告浙商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7日13时38分,谢某某驾驶鄂D×××××小型轿车沿交通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交通路与章华大道T型路口,遇邓某某驾驶立马牌二轮电动车搭载王唯璇,沿交通路由南向北在其前行驶,谢某某超越邓某某所驾车向右转弯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导致两车相撞,造成邓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不负事故责任。邓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03天,用去医疗费9983.50元。经司法鉴定,邓某某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5000元。经查,鄂D×××××小型轿车为谢某某所有,向浙商财保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承担原告邓某某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原告邓某某的诉请中,有些项目数额明显偏高,本院在计算时一并予以调整。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结合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情况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10092.55元;2、后期医疗费2000元;3、护理费8019.10元(31138元÷365天×94天);4、住院伙食补助4700元(50元/天×94天);5、营养费2820元(30元/天×94天);6、残疾赔偿金51396.90元(根据其十级伤残,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51元/年计算19年:27051元/年×19年×10%),7、交通费酌定4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3000元。以上合计82428.55元。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浙商财保荆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依法由被告浙商财保荆州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被告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428.55元,扣除被告谢某某垫付的费用4000元,还应赔偿78428.55元(82428.55元-4000元)。被告谢某某垫付的费用4000元,由被告浙商财保荆州支公司向其支付。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其请求的误工费,因其已年满六十周岁,不能证明其还在工作,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邓某某经济损失78428.55元,加上被告谢某某负担的受理费和鉴定费3111元为81539.55元,款汇中国农业银行监利支行容城分理处邓某某账号17×××71。
二、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谢某某垫付的费用4000元,减去其负担的受理费和鉴定费3111元为889元,款汇中国建设银行监利支行营业部谢某某卡号62×××74。
以上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257元,鉴定费1350元,合计3607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496元,被告谢某某负担31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7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成纲 审 判 员 杨 俊 人民陪审员 潘慧平
书记员: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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