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豪,男,199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娟红,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彬,上海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亚军,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秒艺琴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方琴兰。
被告:金伟,女,198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邓豪诉被告樊亚军、上海秒艺琴行、金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原告邓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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