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远水,男,198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扬,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光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卢海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远水与被告上海光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有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邓远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煜麟
书记员:王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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