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静芳,女,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晶,上海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怡卿,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兴(被告孙怡卿父亲),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受理原告邓静芳与被告孙怡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孙怡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虽是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号XXX室,但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春九路XXX弄XXX号,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孙怡卿的户籍地虽在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号XXX室,但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春九路XXX弄XXX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无证据证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松江区辖区内,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孙怡卿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舒海卫
书记员:徐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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