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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颖与郑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邓颖,女,1993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玉杰,男,199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邓颖与被告郑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玉杰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4日,被告因在淮北市出售房屋需要先清偿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转帐给被告共计2万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6月15日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郑玉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4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分二次转帐给被告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共计2万元,被告承诺于2016年6月15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曾于2018年3月诉至本院,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支付宝转帐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催款函等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有借款的合意,且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钱款转入指定的银行帐号,该银行帐号也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提供的银行帐户与支付宝收款方(户名为郑玉杰)帐号相一致,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颖借款20,000元。
  二、被告郑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颖逾期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玉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美玲

书记员: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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