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万芳,女,195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刘俊,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刘威,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刘迪,男,199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勉,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明,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利,职务不详。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朱勇,职务不详。
被告:李国憨,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齐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宣红,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英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
负责人:严智华,职务不详。
原告邢万芳、刘俊、刘威、刘迪与被告金明、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国憨、上海齐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英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万芳、刘俊、刘威、刘迪撤回起诉。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