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增彪,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57535306M。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锋云,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邢台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隆尧县隆尧镇新华西街26号。法定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银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宇,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2017)冀0524财保2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邢台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967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已经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台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台东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967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市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建生
书记员:崔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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