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拥军街39号。法定代表人:孟德印,该公司执行董事。
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29,5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邢台市桥东区申家庄社区城中村改造2#楼、3#楼工程,需用混凝土,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了两份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并约定如被告未按约付款,应依照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共计货款1,189,510元,后被告仅给付原告货款60,000元,至今仍欠1,129,5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另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邢台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款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因为其他原因,被告工程进展的不顺利,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可以与原告协商用其他物品抵顶欠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建邢台市桥东区申家庄社区城中村改造2#楼、3#楼工程,需用混凝土,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1月28日、2016年10月9日签订了两份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合同约定了混凝土的单价及付款方式,并约定如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按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经原被告双方核对,截止2017年8月2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189,51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0,000元,至今仍欠1,129,510元。
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李志辉,被告邢台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德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有供应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规定了供货期限、单价、付款时间以及违约条款,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只是现在没有能力还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不明确,违约金过高,原告请求被告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台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市京源永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29,510元,并自2018年7月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5元,减半收取7,48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邢台市宏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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