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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与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
负责人陈诗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柏乡县。
法定代表人刘国,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与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瑞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6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派遣10名保安队员,为被告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期限为1年,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被告应于每月10号前按月向原告支付派遣费用贰万元,被告逾期付费的,每逾期一天按月派遣费用的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如超过5天的延展期乙方仍未付清原告的派遣费用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撤回全部派遣的保安队员,被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于当日(2015年8月6日)向被告的厂区派出了10名保安队员开始上岗执勤,被告也支付了两个月的派遣费用4万元,自2015年10月10日开始被告未支付费用,其后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国失联不知去向,截止至2016年3月28日,被告己拖欠原告派遣费用93000元未付,而原告为保护被告财产安全保安队员在厂区无水无电的情况下仍坚持上岗,被告的行为己经严重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劳务派遣合同》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原告立即撤回保安队员;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至起诉时的派遣费用93000元至撤回队员时止的派遣费用,并支付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按月派遣费用的5%支付);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1、劳务派遣合同书一份,证据2、发票两张及银行回单一份。
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原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与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向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派遣10名保安,为被告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派遣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止,派遣费用为每月20000元,每月10日前付清下月保安派遣费,逾期付费,每日按派遣费用的5%支付滞纳金,如超过5天延展期,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撤回全部派遣的保安队员。合同签订后,原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派遣保安队员,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支付自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10月5日的派遣费用40000元。2015年12月中旬,原被告口头商定,从2015年12月21日开始将保安人员减少到6人,每月服务费变更为12000元。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今的派遣费。
另查明,原被告在《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书》约定的滞纳金实际就是违约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与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派遣保安人员,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向原告及时支付保安派遣费。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由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到庭,无法进行调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与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书》;
二、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邢台市保安公司人防服务分公司劳务派遣费及违约金(劳务派遣费计算标准: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按照每月20000元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按照每月12000元计算;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每月所欠劳务派遣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给付义务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保全费950元,由被告邢台圣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瑞峰

书记员: 李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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