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北侧太行路西侧利民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继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渊,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志强,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真,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平,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市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联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志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安信联行公司主张与田志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称田志强与该公司在另一劳动仲裁中已经书面陈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该合同没有给田志强。田志强称入职时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是劳动申请表,对此双方说法不一。因安信联行公司称劳动合同没有给田志强,其就应当提交与田志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该公司提交的是劳动合同复印件,田志强对该劳动合同复印件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因安信联行公司未提交原件,导致一、二审法院均不能对该劳动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安信联行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安信联行公司支付给田志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安信联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郝诚
审判员 关振华
审判员 张振防
书记员: 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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