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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八一大街北侧、太行路西侧、利民街南侧,阳光印象17-3-6号。
法定代表人:李继海,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林渊,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王萌,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台市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503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台市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林渊,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缴纳社会保险有明确约定,但上诉人并未为劳动者赵某某缴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审认定赵某某于2017年7月1日离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上诉人主张赵某某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无故旷工的事实不予采信,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邢台市安信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月花
审判员 董建一
审判员 解宝成

书记员: 杜志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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