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市必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北路229号锦苑商务楼3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553334510T。
法定代表人:李科,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丽芳、李岩,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心悦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振兴南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经理。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保定玉华制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天宫寺镇陶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MA07K6244T。
法定代表人:张艳平,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女,1969年5月20日,汉族,系公司职工,住保定市定兴县,
2017年2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冀0503民初48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2017年5月11日邢台市必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郝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定兴县支行账号为:62×××77、保定玉华制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定兴县支行账号为:50×××38的银行存款5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丽平 审判员 张丽娜 审判员 岳慧卿
书记员:王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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