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台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以北新世纪嘉园16号楼西部5层办公5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永,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红,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爱民,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书峰,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爱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邢台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邢台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泽洪
书记员: 张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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