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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吉福与马丽萍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萍,女,1968年5月7日出生,回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吉福,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马丽萍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郊民商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马丽萍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为牡丹江市东安区,本案应由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到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2014年11月28日,上诉人马丽萍为被上诉人邢吉福出具借据,借款15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可以认定在佳木斯市郊区。因为本案被上诉人邢吉福选择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对邢吉福与马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马丽萍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慧强 审 判 员  李姝娟 代理审判员  朴金龙

书记员:武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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