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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小龙与蒋其根、车锦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邢小龙,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其根,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车锦妹,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邢小龙诉被告蒋其根、车锦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无法直接送达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勤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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