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男,汉族,现住襄垣县。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山东省单县人,现住襄垣县。
被告:山西江南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古韩镇西关村碑坡7号。
法定代表人:李业磊,职务:董事。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被告山西江南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广文
书记员: 武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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