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邢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74元,减半收取计8,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 京
书记员:刘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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