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和顺街派出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6时06分许,张鹏驾驶邢玉花的晋B****5号东风日产牌小型客车,沿大同市云冈区**路**门**段处,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碰撞倒地,造成张某某受伤。6时08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驾驶晋**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同市云冈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T区东门路段处将倒在地上的伤者张某某碾压,造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张某某送大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张某某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晋B****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车体底部与行人张某某的骨盆及下肢发生接触碾压。后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邢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欧阳忠
2019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邢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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