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邢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90********,汉族,中专肄业,农民,群众,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莱州市**镇**村**号,现暂住莱州市**区**。2008年12月24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月1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决定,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莱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4时许,无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州市莱州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润发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北关街由东向西右转弯的姜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与姜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双方同意由姜某某拨打电话报警。
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10mg/100ml。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邢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媛媛
检察官助理:刘雯铃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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