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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无棣县**镇**村**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省道236由西向东行驶至柳堡镇付〇加油站,与刘某某停靠在路边的辽******/辽*****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邢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邢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邢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锁

检察官助理:刘娜娜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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