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321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住大连市金州区**里**宿舍。曾因盗窃,于2016年9月30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邢某某在大连**有限公司工作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宁某某发生口角,之后双方来到该公司的更衣室内。在更衣室内,被告人邢某某将宁某某踹倒在地,并用拳脚踢打宁某某头部,致宁某某伤情,后被同事拉开。经鉴定,宁某某外伤致右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邢某某取得宁某某的谅解。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邢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检查表、谅解书;2.证人叶某某证言;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开)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9】37号鉴定书;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淑豹
检察官助理:贾璐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4959****。
2.刑事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各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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