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558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于2018年3月入职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砂光机操作员,后因**公司产生矛盾。邢某某基于泄愤目的,三次到公司毁坏机器设备。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来公司车间内,将一台砂光机的感应线拆开了,导致砂光机不能正常工作,损失情况无法鉴定。
2.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来到公司车间内,将一台砂光机的气管拔出来,把一台翻板机的感应敲歪,致使机器不能正常工作,损失情况无法鉴定。
3.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邢某某来到公司车间内,将一台砂光机的感应线拆开,导致砂光机无法正常工作,损失情况无法鉴定。
2020年1月3日,民警在公司宿舍抓获被不起诉人邢某某。破案后,邢某某与被害人于2020年7月6日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邢某某当日向被害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邢某某,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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