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邢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捕前住河北省霸州市**镇**小区*-*-***。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时许,被告人邢某甲无证驾驶鲁NK****号小型轿车并载乘车人邢某乙沿中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亭路辛章移动152号线杆处时,因处理情况不当驶入公路南侧沟中,致使车辆受损, 邢某甲、邢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某甲未报警,在120急救车将被害人邢某乙送至医院后,邢某甲离开医院;为了逃避刑事处罚,被告人邢某甲在公安机关对其传唤时吞食异物。
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邢某甲负事故责任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邢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 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邢某乙的陈述;4. 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德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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