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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邢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乡**村**号,现住地:汝州市**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30日下午,因韩某洋女儿韩某红与邢某乙儿子邢某甲发生矛盾,邢某丙、邢某乙、邢某甲三人在**乡**村韩某洋所开的面粉厂门前,与韩某洋发生打架,邢某乙将韩某洋左手小指第一截咬掉,后经法医鉴定韩某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邢某丙、邢某乙、邢某甲与被害人韩某洋于2010年3月10日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韩某洋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有故意伤害罪,但案件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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