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公诉刑诉〔2018〕75号
被告人邢某甲,又名邢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区**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5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邢某甲因嫌其位于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南水北调一区14号楼1单元6楼西户的家中臭气难闻,认为是楼下被害人王某某用化粪池的水浇菜地所致,遂将王某某种的菜拔掉。与此同时,王某某也赶赴菜地,邢某甲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掷向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照鹏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刑某甲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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