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邢某甲故意伤害案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公诉刑诉〔2018〕75号

被告人邢某甲邢某乙,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04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焦作市******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5日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邢某甲因嫌其位于焦作市马村区建设东路南水北调一区14号楼1单元6楼西户的家中臭气难闻,认为是楼下被害人王某某用化粪池的水浇菜地所致,遂将王某某种的菜拔掉。与此同时,王某某也赶赴菜地,邢某甲随手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掷向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照鹏

2018年3月22

附:

    1.被告人刑某甲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