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邢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吸食曲马多,2018年10月25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青龙镇派出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需要,于2020年6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邢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邢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份,兰某某(另案处理)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抄道沟村贵友铁选厂盗窃铁球,兰某某给邢某甲打电话帮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将铁球运送到兰某某家中,运送的铁球大约40多个,约600斤,兰某某给邢某甲人民币200元。
2、2020年2月份,兰某某和李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抄道沟村贵友铁选厂盗窃铁球等物,兰某某给邢某甲打电话帮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将铁球运送到兰某某家中,运送的铁球大约40个,甩子30个,约800-900斤,兰某某给邢某甲人民币200元。
3、2020年2月份,兰某某和李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邢某乙(在逃)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抄道沟村贵友铁选厂盗窃铁球等物,兰某某给邢某甲打电话帮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将铁球运送到兰某某家中,运送的铁球大约60个,甩子40个,约1000斤,兰某某给邢某甲人民币200元。
4、2020年3月份,邢某丙(在逃)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抄道沟村贵友铁选厂盗窃铁球等物,邢某丙给邢某甲打电话帮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将铁球运送到邢某丙家中,运送的铁球大约50个,30个甩子,约700-800斤,邢某丙给邢某甲人民币200元。
5、2020年3月份,邢某丙、邢某乙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抄道沟村贵友铁选厂盗窃铁球等物,邢某丙给邢某甲打电话帮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将铁球运送到邢某丙家中,运送的铁球大约60个,40个甩子,3块衬板,约1200斤,邢某丙给邢某甲人民币200元。
6、2020年4月份,邢某乙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镇抄道沟村贵友铁选厂盗窃铁球等物,邢某乙给邢某甲打电话帮忙,后邢某甲用自己的桑塔纳轿车将铁球运送到邢某乙家中,运送的铁球大约40多个,30个甩子,2个电机,约1000斤,邢某乙给邢某甲人民币200元。
7、2020年6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邢某甲伙同李勇泉、兰某某到八道河镇王厂村汇源矿业将库房内没有使用过的铁球偷出,兰某某将库房内的铁球放在墙上,邢某甲用电动车将墙上的铁球向外运送,后被蒋羽妻子发现。
被告人邢某甲于2020年6月12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八道河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董义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青龙满族自治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邢某甲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红军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邢某甲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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