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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1、葛某某与陈某某、邢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邢某1,男,194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葛某某,女,195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晓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邢某2,女,201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邢某3,女,201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王莉丽,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淮海西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原告邢某1、葛某某诉被告陈某某、邢某2、邢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邢某1、葛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邢某1、葛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董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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