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某1诉被告陈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邢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有权每两周探望孙女邢某2一次,从上午到下午,由被告将孩子送至原告住处,晚上由被告至原告处接回孩子。事实和理由:邢某3是原告夫妻的独子,2016年与被告结婚,婚后2017年3月生育一女邢某2。2017年7月邢某3突然去世,儿子的突然离世,犹如晴天霹雳,被告不但不关心原告反而与原告不再来往,也不与原告商量处理儿子的后事。孙女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夫妇抚育,直到8月因过渡悲伤疾病缠身,原告妻子住院,不得已将孙女暂交被告照料,但出院后被告再也不让原告与孙女见面,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探望的要求,被告均予以拒绝。原告夫妇作为失独老人,日夜思念儿子和孙女,经常悲痛抑郁,能探视孙女是对原告精神上莫大的慰藉,也增加我们活下去的信心。现原告患XXX疾病,2018年2月才动完手术,而妻子也患有抑郁症,才出院,原告的身体无法至被告处接送孩子,故要求由被告接送孩子。
陈某某辩称,同意原告探望邢某2,但不同意原告的探望方式,由于被告现一个人,与邢某3是再婚夫妻,被告与前夫还有一个10岁左右的孩子需要抚养,被告除了需要抚养两个孩子外,还要忙于工作,上面还有父母需要照顾,原、被告住处距离较远,不方便接送,探望时间上可以,但坚持要求原告自己到被告处探望。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的儿子邢某3与陈某某系再婚夫妻,婚后2017年3月生育一女邢某2。邢某3于2017年7月去世。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行使探望的权利,对探望时间也无异议,但坚持要求由原告至被告处探望。
本院认为,婚姻法明确了父母对孩子探望的权利,但对于祖父母的探望权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原告做为失独老人,探望孙女是对其精神上重大慰藉,能够抚慰其失去亲人的精神打击和心理创伤,符合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亲情交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孩子人格培养和健康成长,现双方就原告的探望权利达成一致,是值得肯定和称赞的行为。但就谁接送孩子的争议,双方均应当体谅对方的难处,克服自身的困难,做出合理让步,以将失去亲人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有探望邢某2的权利,探望方式为:每月的第二周周六上午10时前由陈某某将邢某2送至原告住处,并于当天下午5时前至原告住处接回邢某2;每月的第四周的周六上午10时至中午12时由原告至被告住处探望邢某2。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章霞珍
书记员:龚 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