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美玉,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俭。
被告:吴柳珍,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周竹林,男,199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邢美玉与被告上海国微科技有限公司、吴柳珍、周竹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2019年1月18日,原告以避免讼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柳珍、周竹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美玉撤回对被告吴柳珍、周竹林的起诉。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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