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芝玲,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徐启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芝玲诉被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芝玲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于法无悖,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邢芝玲撤回对被告上海巴士第一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
审判员:周奕南
书记员:黄雯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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