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茂林,女,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邵文成。
被告: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前川智士。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茂林诉被告上海中升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茂林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茂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邢茂林负担。
审判员:张秉娴
书记员:周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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