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鑫,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跃飞,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邢鑫诉被告韩跃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被告韩跃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韩跃飞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XXX号楼1门5层114号,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系自然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时,被告户籍地虽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XXX弄XXX号XXX室,但被告提交了《说明》、《个人收入(职务)证明》,证明其自出生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2004年至今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XXX号楼1门5层114号。原告亦表明知晓被告长期居住在北京市,但因无法知晓具体地址故至本院起诉,除被告户籍地外,本案与浦东并无其他任何关联。据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韩跃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晓淳
书记员:张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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