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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长某与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邢长某
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
张月玲(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长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柏长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月玲,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长某为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以下简称热力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经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长某,被上诉人热力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月玲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长某与被上诉人热力总公司形成的供热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热力总公司在履行供热义务后,有向上诉人邢长某主张收取取暖费的权利。虽被上诉人热力总公司在履行供热过程中有不达标的情况,但原审已依据测温情况对上诉人邢长某的取暖费进行了部分减免,因此,上诉人拒交全部取暖费缺乏理据。其他用户管道漏水造成上诉人邢长某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邢长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邢长某与被上诉人热力总公司形成的供热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热力总公司在履行供热义务后,有向上诉人邢长某主张收取取暖费的权利。虽被上诉人热力总公司在履行供热过程中有不达标的情况,但原审已依据测温情况对上诉人邢长某的取暖费进行了部分减免,因此,上诉人拒交全部取暖费缺乏理据。其他用户管道漏水造成上诉人邢长某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邢长某负担。

审判长:张跃文
审判员:潘秋敏
审判员:刘京

书记员:武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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