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那xxxx·托xx,女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619xxxxxxxxxx,xx族,xx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住xx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那xxx· 托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1时42分许,那xxx·托xx涉嫌酒后驾驶新GLxxxx号白色xx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和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镇哈萨街十二号站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后将其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鉴定结果为124.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32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那xxx·托xx讯问、查获视频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那xxx·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那xxx·托xx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那xxx·托xx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特尔加甫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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