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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某某与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那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林飞,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香凝,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念,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程度。

原告那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程度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张娟
审判员 田媛媛
人民陪审员 熊诗祥

书记员: 朱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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