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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蒙、包云红与上海山灵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那蒙,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包云红,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山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鹤鸣。
  原告那蒙、包云红诉被告上海山灵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那蒙、包云红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那蒙、包云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蒙、包云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那蒙、包云红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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