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那蒙,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洋,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协信远达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邹淑媛。
原告那蒙与被告上海远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协信远达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那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那蒙撤回起诉。
审判员:周建萍
书记员:李 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