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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ROBERTJOHNCOVIELL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少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婷,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王占芳,职务不详。
  申请人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9,713,642.9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9,713,642.9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陶文杰

书记员:卫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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