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邬引官,男,1949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乙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志奇,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申请人邬引官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黄志奇银行存款人民币1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邬引官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志奇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2,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邬引官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何吉英
书记员:胡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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