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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邬某某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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