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邬新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唐素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邬新根,男,194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俊豪,上海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素平,男,1971年6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新根与被告唐素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邬新根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