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明敏,女,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艾燕,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DAVIDBRAYSONENNE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安彦,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邬明敏与被告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明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艾燕、被告雷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安彦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邬明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雷米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年金保险福利40,136元;2.雷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46,557元;3.不返还雷米公司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5月21日产假工资差额9,894.08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11月份左右,邬明敏作为人头马君度集团员工与雷米公司签署了《上海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埃雷米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及《上海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埃雷米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团体养老保险计划员工手册》,手册规定本计划从2010年7月1日零时生效,至公司退保或员工全额提取满期金时止。2013年10月,上海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头马公司)开始为邬明敏缴纳保险,至2017年10月19日退保,保险计划终止。雷米公司所有员工与雷米公司签署协议后,于2017年11月前拿到了退保费福利待遇。邬明敏向人事部咨询如何申请此笔福利,人事以领导未通知为由拒绝支付,直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仲裁庭审中,雷米公司的律师称已与保险公司沟通,无需雷米公司审批,直接可以领取。但仲裁裁决之后,邬明敏与保险公司沟通,保险公司称雷米公司人事回复不能提取该项福利。该笔福利已转化为企业福利,雷米公司提前终止保险,进行了退保,邬明敏账户里的金额返还到雷米公司内,故向雷米公司主张。雷米公司在支付邬明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未将上述保险福利加上,故经济补偿存在差额。2017年6月、7月,雷米公司支付邬明敏产假工资,其提起仲裁要求返还,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同意返还。
雷米公司辩称,邬明敏应向保险公司主张年金保险,其向雷米公司主张系主体错误。雷米公司已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服从仲裁裁决的金额。邬明敏提出仲裁申请后,雷米公司才知晓对产假工资的解读有错,所以提出了反申请,没有超过仲裁时效。雷米公司在发放其产假工资时参考了2016年度上海市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金额,但因邬明敏系2016年生育,应参考2015年度的工资标准来计算,故主张返还多支付的金额。综上,请求驳回邬明敏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9月18日,邬明敏经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派遣至人头马公司工作。2012年4月1日,邬明敏、中智公司、人头马公司、雷米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邬明敏与中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4月1日起用工单位由人头马公司变更为雷米公司,雷米公司同意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在其处的工作年限,福利保持不变。2016年2月5日邬明敏与雷米公司签订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邬明敏的工作岗位为助理经理/会计,每月工资14,746元。
2016年12月29日,邬明敏生育,并领取了生育生活津贴84,927.7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3,600元,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支付标准为17,817元。雷米公司于2017年6月、7月共计支付邬明敏产假工资差额40,863.15元。邬明敏产假结束后继续请病假。
2018年7月4日,雷米公司以邬明敏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雷米公司支付邬明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2,939元及代通金4,681元。
另查明,《上海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埃雷米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团体养老保险计划员工手册》第二条规定,本计划自2010年7月1日零时生效,至人头马退保或员工全额提取满期金时止;第三条规定,人头马根据员工基本月薪的7%进行缴费(该缴费金额为税后价值),具体缴费金额由投保人提供的清单为准;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投保人缴费):用于记录和管理投保人为被报销人缴纳保费形成的账户价值;第五条规定,员工离职时,个人账户下的投保人累计缴费及相应投资收益按归属计划比例进行归属(如果参加计划年限小于3年,需要支付规定的提取费用)……雇主缴费部分由已归属的金额可通过拨打中意热线电话进行查询,或者可在对账单中进行查询;第九条规定,在收到员工提交的提取账户价值申请的相关资料后,中意按申请日计算账户价值,如果资料齐全正确并且符合提取的相关规定,中意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取的相关操作,并于完成提取相关操作的次日将款项划出……4.由员工作为申请人,填写《账户价值提取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向中意申请提取:员工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中意需要的且员工能够提供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被保人账户清单中意创贤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显示,投保人为人头马公司,被保险人为邬明敏,缴费日期为2013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19日,缴费金额总额37,146.59元,2017年10月19日转出40,136.60元。
2018年4月4日,邬明敏发送电子邮件给人事,询问如何申请提取SPP年金保险。人事回复:“SPP是公司给到员工的附加福利,公司及部门总监有权决定SPP的发放归属。目前为止,没有收到Roman发放给你SPP的指示。”
2018年9月4日,邬明敏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雷米公司支付:1.2013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年金保险福利40,136元;2.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病假工资差额60,641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129,674.63元;4.医疗补助费88,476元;5.代通知金差额10,065元。邬明敏于2018年11月8日庭审中撤销要求雷米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3月31日病假工资差额的申诉请求。雷米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提出反申请,要求邬明敏返还:1.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5月21日产假工资差额49,085.23元;2.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工资差额43,942.65元;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51,027元。
2018年11月2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雷米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邬明敏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病假工资差额12,262.78元;2.雷米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邬明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6,551.64元;3.雷米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邬明敏医疗补助费69,745.32元;4.雷米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邬明敏代通知金差额7,115.80元;5.对邬明敏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6.邬明敏于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雷米公司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5月21日产假工资差额9,894.08元;7.对雷米公司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邬明敏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劳动合同解除通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病假情况表、《上海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埃雷米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团体养老保险计划员工手册》《被保人账户清单中意创贤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海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埃雷米人头马贸易有限公司团体养老保险计划员工手册》及《被保人账户清单中意创贤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显示,邬明敏主张的年金保险福利所涉保险系商业保险,其基于劳动关系要求雷米公司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邬明敏基于年金保险福利主张雷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差额,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6月、7月雷米公司支付邬明敏产假工资差额40,863.15元,该笔金额系雷米公司自行计算后给付给邬明敏,其未举证证明其在支付时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现仅以解读错误为由主张返还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邬明敏主张不返还,本院予以支持。
邬明敏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雷米公司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因仲裁裁决未支持其部分无执行内容,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邬明敏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病假工资差额12,262.78元;
二、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邬明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差额6,551.64元;
三、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邬明敏医疗补助费69,745.32元;
四、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邬明敏代通知金差额7,115.80元;
五、邬明敏不返还上海雷米君度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5月21日产假工资差额9,894.08元;
六、驳回邬明敏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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