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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1与邬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邬某1,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涛,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邬某2,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邬某1与被申请人邬某2、被告徐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邬某1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邬某2名下116万元的钱款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邬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邬某2名下的钱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行玮

书记员:吴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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