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爱兰,女,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西,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
原告邬爱兰与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邬爱兰诉称,2017年7月,原告及家庭成员组织去泰国普吉岛游玩,与被告签订了泰国普吉岛6日4晚跟团游的旅游合同,游玩期间为2017年7月25日至7月30日。7月28日,原告自费游船进入普吉岛的过程中,因游船驾驶不当,且被告工作人员未向原告提示注意安全的情况下,导致原告从船舷的座位上被抛起摔至甲板,造成L3椎体骨折。原告被迫提前结束旅游回国治疗。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交涉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175,268.8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物损费3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000元、律师费8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
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虽然登记在本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幢XXX-XXX室,但其主要办事机构及实际经营地均在上海市长宁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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