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琦恋,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浚峰,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邬琦恋与被告孙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邬琦恋诉称,2017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至今未还,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审理中,原告找到双方所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应向合同签署地(即黄浦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故要求本案移送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告孙浚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中载明:履行中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署地(即上海市黄浦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施鲁檬
书记员:卢哲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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