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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益华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无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邬益华,女,1971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蕾,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无双,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杨莉莉,住上海市奉贤四团镇三团村XXX号。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6楼2601、2605、2607、2609-2615室、3楼A室。
  负责人:宋正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益华与被告刘无双、杨莉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邬益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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