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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赤壁支行与徐友梅、章爱军、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廖其才、刘国锋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赤壁支行(下称邮政赤壁支行)。
委托代理人翟喜玲,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友梅,女,汉族。
被告章爱军,男,汉族。(徐友梅配偶)
被告徐金平,男,汉族。
被告王嫡珍,女,汉族。
被告魏银生,女,汉族。
被告廖其才,男,汉族。
被告刘国锋,男,汉族2。

原告邮政赤壁支行与被告徐友梅、章爱军、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廖其才、刘国锋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赤壁支行委托代理人,被告章爱军、廖其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友梅、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刘国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赤壁支行诉称:2011年2月1日,原告邮政赤壁支行与被告徐友梅、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签订了联保协议。被告廖其才,刘国锋自愿为徐友梅、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至今,借款期限已到,被告徐友梅仍下欠原告邮政赤壁支行借款本金22697.98元未还,被告章爱军是被告徐友梅的配偶,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廖其才、刘国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2697.98元及利息。
被告章爱军、廖其才承认原告邮政赤壁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日,原告邮政赤壁支行与被告徐友梅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邮政赤壁支行向被告徐友梅放款50000元用于森林投资。年利率14.4%,借款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被告徐友梅、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签订了联保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原告邮政赤壁支行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廖其才,刘国锋与原告邮政赤壁支行签订了联保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廖其才、刘国锋自愿为徐友梅、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至今,借款期限已到,被告徐友梅仍下欠原告邮政赤壁支行借款本金22697.98元及利息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七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2697.98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邮政赤壁支行提供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复印件各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邮政赤壁支行与被告徐友梅、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廖其才、刘国锋,于2011年2月1日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原告邮政赤壁支行与被告徐友梅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已依约交付了借款,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徐友梅应依约还款,同时被告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廖其才、刘国锋对被告徐友梅未依约还款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章爱军作为被告徐友梅的配偶,也应对该借款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友梅、章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邮政赤壁支行借款本金22697.9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二)被告徐金平、王嫡珍、魏银生、廖其才、刘国锋对上述借款本金22697.98元及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元由被告徐友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咸宁市工行泉山支行,账号:1818000209035092643。

审判员 钟声

书记员: 饶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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